×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负担率计算依据的农业总收入范围的解释(节录)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负担率计算依据的农业总收入范围的解释(节录)

财农字〔1962〕56号
1962-04-07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负担率计算依据的农业总收入范围的解释(节录)

【发布部门】 财政部【发布文号】 财农字[1962]5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62-04-07【实施日期】 1962-04-07
【法律话题】 税务【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负担率计算依据的农业总收入范围的解释(节录)

(财农字[1962]56号 1962年4月7日)

“农业税正税和附加合计占农业总收入的比例”句内的“农业总收入”如何解释,是否包括农作物副产品(秸杆等)在内,兹解释如下:

这里所说的“农业总收入”,是指农业实际收入,即农业税条例第四条法规的农业收入范围内的各项农作物实际产量总数,不包括农作物的副产品(秸杆等)在内。

立即登录